株洲市审计局2025年部门预算
发布日期:2025-02-05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一、部门职能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四、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
(二)支出预算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
(一)基本支出
(二)项目支出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二)政府采购预算
(三)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四)预算绩效目标说明
(五) “三公”经费预算
(六)一般性支出情况
八、名词解释
第二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表格
(一)部门收支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支出分类(政府预算)
(五)支出分类(部门预算)
(六)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七)一般预算支出表
(八)工资福利(政府预算)
(九)工资福利
(十)个人家庭(政府预算)
(十一)个人家庭
(十二)商品服务(政府预算)
(十三)商品服务
(十四)三公经费
(十五)政府性基金
(十六)政府性基金(政府预算)
(十七)政府性基金(部门预算)
(十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十九)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二十)专项清单
(二十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二十二)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
注:以上部门预算报表中,空表表示本部门无相关收支情况
第一部分:
株洲市审计局2025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 部门职能职责
根据株办〔2019〕47号文件规定,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参与起草审计、财政经济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向市人民政府市长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1.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2.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4. 使用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财务收支。
5.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6. 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
7.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9. 中央和省、市财政性建设投资计划安排及实施情况。
10.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负责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与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同办理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十一)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系统的应用。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部门设置。根据编办核定,我单位内设科室17个,分别是:办公室、人事科、法制审理科、财政审计一科、财政审计二科、行政事业审计科、金融与社会保障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资源环境审计科、政策落实审计科、投资审计科、企业审计科、重大项目稽查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一科、经济责任审计二科、审计技术科、内部审计管理科。所属事业单位1个,即株洲市投资审计中心(未独立核算)。
(二)人员情况。本部门编制数86人,在职人数83人,其中在岗人数83人;离退休人数57人,其中退休人员57人。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我单位只有本级,没有其他预算单位,因此纳入2025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为株洲市审计局。
四、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
2025年年初部门收入预算2138.9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138.95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收入预算较上年减少464.38万元,主要原因是:零基预算改革,原特定目标类项目取消。
(二)支出预算
2025年年初部门支出预算2138.9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507.4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30.1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83.6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17.71万元。支出预算较上年减少464.38万元,主要原因是:零基预算改革,原特定目标类项目取消。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
2025年本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2138.95万元,具体安排如下:
(一)基本支出:2025年年初预算为1922.95万元,占总支出比重为89.9%;主要是为保障部门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2025年年初预算为216万元,占总支出比重为10.1%;是指部门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审计事业经费216万元,主要用于审计机关行政事业性支出。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2025年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本部门2025年年初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共安排526.59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397.7万元,下降43.03%,主要原因是:零基预算改革,原特定目标类项目取消。
(二) 政府采购预算
2025年部门政府采购预算为21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48.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67.6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截止2024年12月底,本部门共有公务用车5辆,其中,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5辆;2025年拟新增配置公务用车0辆,其中,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0辆;新增配备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0台,单位价值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
(四)预算绩效目标说明
本部门所有支出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纳入2025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金额为2138.9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922.95万元,项目支出216万元,具体绩效目标详见报表。
(五)“三公”经费预算
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1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 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7.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7.5万元)、“公务接待费”1.5万元。
(六)一般性支出情况
2025年预算安排会议费2万元,主要是用于召开全市审计工作会议,参会人员100人左右;全市审计工作务虚会议,参会人员50人左右,包含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文件印刷费等。培训费3.6万元,主要包括参加审计署、省审计厅组织的计算机中级培训,培训人数1-2人;各类审计业务培训,培训人数80人左右,包含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资料费等。2025年本单位未计划举办节庆、晚会、论坛、赛事活动。
八、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 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即通常所指的“财政收入”,按照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预算法》,改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由地方收入、上划中央收入、上划省级收入三部分构成。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 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五)“三公”经费:是指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
(六)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责任编辑:李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