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发布日期:2019-11-25信息来源:株洲市审计局

  一、2018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基本情况和评价

   根据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审计局依法审计了2018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重点审计了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和决算(草案)情况;同时,对全市扶贫资金、市本级各平台公司经营性子公司经营管理等情况、市本级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结果表明,2018年,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的有效监督下,市政府带领各预算执行单位,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国家、省和市各项政策措施,认真执行市人大会议决议,有力落实市人大财经委审查意见,较好地完成了市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任务,实现了财政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取得新的成就。全市财政收入质量明显提升,投资评审、债务防范等财政管理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一)努力克服不利因素,财政收入稳步增长。积极应对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的影响、实体经济运行困难以及清水塘片区企业关停等减收压力,2018年,市本级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91.73亿元,为预算的100.52%,比上年增长9.35%;实现政府性基金收入119.13亿元,为预算的273.88%;实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39.49亿元,为预算的131.38%;实现国有资本经营收入1.62亿元,为预算的164.13%。

  (二)债务风险稳定可控,隐性债务责任厘清。全年,市政府牢牢守住“三保资金不断链、借新还息不发生、隐性债务不新增”的底线,强化财政承受能力,实现稳增长与防风险的有机统一。同时,厘清了政府与平台公司责任;加快了平台公司转型步伐,控制了隐性债务增加,加强了财政库款管理,建立了“三支基金”,即平滑基金、融资担保基金、产业基金,把握了舆情监控,推动了市县两级总体债务风险等级下降。全年,全市没有出现一起风险事件。

  (三)不断优化支出结构,民生需求切实保障。全年,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31.71亿元中,用于民生领域的支出为96.41亿元,占比73.20%。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4.6亿元,支持棚改、廉(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近10亿元,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安排支持黑臭水体专项整治和“厕所革命”资金8500万元,助推污染防治攻坚;着力支持“民生100”工程,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基本公共卫生财政补助标准持续提高。

  (四)狠抓产业项目发展,财源建设持续夯实。2018年,全市“产业项目建设年”活动深入开展。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工作的通知》,促进实体经济和新旧动能转换,不断延伸产业链条,支持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出台《株洲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方案》,设定基金规模20亿元,首期出资5亿元。探索建立“投贷保补”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产业基金投资拉动和引导作用,吸引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我市产业发展。

  (五)树牢厉行节约意识,“三公”经费持续下降。2018年,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不断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确保连年降低。全年,市本级部门预算单位“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12274.38万元,同比下降22.23%。其中:公务接待支出770.94万元,同比下降70.38%;因公出国(境)支出365.75万元,同比下降 6.49%;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 4626.48万元,同比下降12.18%;培训费支出3509.59万元,同比下降16.56%;会议费支出1498.78万元,同比下降40.06%。

  同时,各部门、单位持续开展整改、加强管理、完善制度,防患于未然。财政部门出台了《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株洲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新制定的往来款清理3年计划,严格进行催收、列支、核销。但审计也发现,部分单位仍存在一些违纪违规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特别是由于体制机制不完善影响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等等,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和加强管理予以解决。

  二、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

  重点审计了市本级预算收入征管、预算编制和执行、资金安全和绩效、决算(草案)编制等情况。审计结果表明,市财政局狠抓增收节支,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注重依法理财,加强制度建设,财政宏观调控作用不断增强。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一)预算收入方面的问题

  1.调剂非税收入41106万元。2018年12月,调剂非税收入41106万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收入)至待查收入。

  2.应缴未缴预算收入16682.07万元。其中:非税收入未及时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869.68万元;社保基金收入未及时解缴财政专户 15812.39万元。

  3.土地出让收入未督促征收到位41008.5万元。其中:2018年少征土地出让金首付款41008.5万元,涉及13宗土地。

  (二)预算编制和执行方面的问题

  1.未及时分配上级转移支付资金。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331660万元、项目379个,有95655.4万元、176个未在省财政厅指标下达30日内进行分配,占比分别为28.84%和46.44%。

  2.违规调整预算收入科目18000万元。2018年,违规将土地出让收入18000万元由基金预算收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3.部分财政资金沉淀,未充分发挥效益35126.87万元。其中:产业发展基金、第二批中央服务业发展、“爱心大院”等31个项目因未开工或未使用,资金沉淀34456.55万元;中央彩票公益金、交通涉案车辆暂扣期间的拖曳和保管费,2018年的支出进度分别仅为3.6%、10.27%,有670.32万元未充分发挥效益。

  4.超预算范围分配财政公共专项资金873万元。2018年,市财政对安全专项、经济信息产业发展等9个公共项目资金进行二次分配时超出年初预算范围,涉及资金873万元。主要是用于市安监局、市工信局、市政维护处、市住建局等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

  (三)预算管理方面的问题

  1.未按规定的预算科目支出1128.12万元。2018年,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办公室支出预算为1975.5万元,资金来源为政府性基金拨款;支出决算为1833.25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为705.13万元,其余1128.12万元计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2.未及时清理收回国库借出款37546万元。至2018年末, 国库借出款总余额为45064.25万元,其中有20笔借款长达5年以上,涉及金额37546万元,涉及单位多为市级平台公司借款。

  3.专项资金整合不到位。2018年,市公安局机关、市消防支队等16个部门,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数量均超过规定的3个,最多的达10项专项资金。

  (四)绩效管理方面的问题

  1.公共建设专项绩效自评未全面实施。2018年,主管部门应对742项市本级公共及建设专项进行绩效自评,金额538919万元;实际完成121项,未完成621项,涉及金额407991万元。

  2.未按规定公开绩效自评报告。市本级86家一级预算单位中,有17家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绩效自评报告,未公开占比19.77%。

  (五)决算草案编制方面的问题

  “三公”经费决算草案数与国库实际支出数存在差异。2018年,在审计审核的235个决算单位中,有114家的公务接待费存在差异、有136家单位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存在差异、有13家单位的公务用车购置费存在差异、有12家单位的出国(境)经费存在差异。

  (六) 信息公开方面的问题

  财政预决算信息未按规定全部公开,在已公开的公共专项资金中,存在少公开、漏公开有关内容的现象。

  三、市本级2018年政府采购政策执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

  此次对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政策执行及购买服务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随机抽查了20个分散采购项目,重点抽查了株洲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6家单位的政府采购及购买服务情况。调查结果表明,我市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政策情况较好,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较完善,但在政府采购及购买服务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加强管理和规范。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一)实行预算上限控制的政府采购存在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供货价的现象。

  (二)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价格标准等缺乏相应的统一规定,导致同一服务项目各单位支付的费用相差较大。抽查2018年物业服务采购项目发现,单价最高87.70元/( m2*年)、最低10.91元/( m2*年),相差76.79元/( m2*年);抽查6家单位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及安装工程结算情况发现,结算平均单价最高为7833元/个、最低为4723元/个,价格相差3110元/个。剔除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不一致的因素,各单位采购单价仍然相差较大。

  (三)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以下的分散采购缺乏有效监督管理,存在接近限额进行采购、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现象。抽查发现,采购价格与规定下限值相差在2万元以内进行采购的项目共20个,占抽查项目的20%;有2家单位各1个项目化整为零进行采购规避政府采购,占抽查项目的2%。

  (四)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行为不规范的现象仍然存在。抽查发现,个别单位将不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范围的物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个别单位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工作,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委托给中介机构办理;个别PPP项目咨询服务合同没有设定咨询服务的绩效和质量目标,对服务质量和水平有不良影响。

  (五)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监管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调查发现,各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有关限额以下购买规定内容不完善,且执行效果差。抽查的6家单位中,有2家的制度中未引入价格竞争机制,3家的制度操作性不强;未按内控制度要求进行询价、竞争性谈判等规定程序而直接委托的项目有93个,占抽查项目的95%。同时,部分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列入不应编入的一般政府购买预算,编制决算时又按规定剔除,导致政府采购决算数与预算数相差较大。

  四、扶贫资金审计调查情况

  此次抽查了23个部门单位、12个乡镇、36个村,入户调查农户252户。结果表明,我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精准扶贫工作机制,扎实推进脱贫攻坚工作,总体情况较好。少数县区存在惠农补贴资金未按要求全部纳入“一卡通”发放问题。

  五、关于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

  根据审计结果,市政府多次进行专题研究,除要求市财政局等预算部门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外,专题拟定了如下加强和完善财政管理的意见:

  (一)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全面核实掌握政府性债务情况,摸清底数,有效化解存量债务,严控新增债务。一是拓宽筹资渠道。采取预算安排、加快土地流转、处置闲置资产、债务重组等方式积极化解债务风险,提高政府财力和偿债能力。二是把好项目管理关。规范PPP项目,严格执行负面清单管理,对不合规项目在甄别后予以分类处置。三是提高财政收入质量。进一步加大产业投资,引导投资转向产业建设和实体经济,确保经济稳中有进、稳中向好。四是保大局稳定。进一步完善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隐性债务监测机制和应急处置预案,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提示、早处置。

  (二)加快确认待查收入,确保非税收入及时真实。当前,待查收入数额大、时间长且难以确认,影响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及其真实性。一是要认真做好待查收入台账,对发生的待查收入逐笔登记,同时每月至少清理一次,力求待查收入降至最低,以便及时发现、查找、确认待查收入。二是要加强培训,深入执收单位,对经办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与指导,强调规范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避免人为形成待查收入。三是要规范流程,办理转账缴纳非税收入时,付款行须在附言栏录入执收单位编码和项目编码等关键信息,收款行须将相应信息上传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以便核对确认。四是要加强考核,将及时处理待查收入作为对代理银行服务考核的重要指标,促使非税收入能够及时确认。

  (三)全面推进财政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一是加大宣传培训,提高绩效管理影响力。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媒体平台,加大绩效管理宣传力度,扩大绩效管理社会影响力。逐步改变“重分配、轻管理,重支出、轻绩效”的思想,着力打造一支精干能干的预算绩效管理队伍。二是全面实施绩效评价、强化结果应用。按照湘办发〔2019〕10号文件要求,建立“四本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纳入绩效管理体系,实现绩效管理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机制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预算部门和预算执行单位,提出整改要求。按照“谁组织评价,谁负责公开”的原则将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政府采购管理。一是通过合理的资格标准和程序公开筛选确定合理的集中采购定点和协议供应商数量,积极主动把电子商务渠道纳入集中采购供应商;加强对定点供应商的跟踪监督,及时清退不合格供应商,对不能严格履行其服务承诺的供应商列入信用黑名单。二是由财政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统一规范购买服务的内容、范围、标准和价格,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负面清单,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详细清单,由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和审计机关的审计。三是加强自行采购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择优选定自行采购的供应商,严格依法依规操作;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严防采购人故意拆分采购项目、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自行采购而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五)压实审计整改责任,构建整改长效机制。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更好地发挥审计“查病、治已病、防未病”的体检功能,推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长效化。二是强化被审计单位履行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确保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见底清零”。三是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跟踪检查,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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