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电子卖场平台采购状态未及时确认验收

发布日期:2025-12-10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案例事实:

电子卖场平台采购状态未及时确认验收。

2024年,某单位存在部分设备升级改造、维修费、办公用品等共9笔采购,完成政府采购并支付价款后,未在电子卖场平台上及时进行验收确认,导致当年决算报表中政府采购支出数大于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系统成交金额,政府采购支出金额不一致,涉及金额57万元。

以案说审:

上述问题不符合《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购〔2019〕27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该单位应当立即改正,且今后在政府采购中及时确认验收。

法条摘要: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购〔2019〕27号)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按照先验收再付款的原则,在入驻供应商申请结算合同款项10个工作日内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合同款项。采购人不得向入驻供应商预付合同款项,验收后应一次付清合同款项,工程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入驻供应商验收结算后拒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或被发现了虚假资料谋取成交、假冒伪劣骗取验收的,采购人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责任编辑:李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