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采购服务类项目未在电子卖场采用竞价方式采购
发布日期:2024-11-19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案例事实:
2023年6-8月,某单位采购服务类项目3个,金额分别为18万、16万和15万,达到规定标准,但均未在电子卖场采用竞价方式采购。
以案说审:
上述行为不符合《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株政办发〔2022〕31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23〕2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单位应在今后规范电子卖场交易行为,对预算金额达到规定标准的,采取竞价方式采购。
法条摘要: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株政办发〔2022〕31号)
(2022年12月28日起施行,试行1年)
一、强化采购管理
2.规范电子卖场交易。采购人应当加强对电子卖场交易行为的管理,严控价格关和质量关。同一品目或同一类别的货物年度采购预算金额或单笔(项)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服务和工程项目单笔达到10万元上的,应当采取竞价的方式采购;因项目特殊不适合竞价方式采购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报单位党组(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做出决定并出具书面记录备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23〕24号)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完善交易竞争机制
14.规范电子卖场交易。采购人在电子卖场原则上设立一个经办人账号,由专人负责,特殊情况需开设多个账号的,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同一个年度内,同一品目或同一类别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或者单笔订单金额达到货物类项目5万元以上、服务和工程类项目10万元以上标准的,应当采取竞价的方式采购。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货物类采购,应当将电子卖场同期的最低价、最高价、平均价下载打印留存,并作为财务报账的附件凭证。采购单位不得故意拆分项目规避竞价;竞价应当公平竞争,价格优先,不得采取综合评分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以单位内部线下比价的方式代替电子卖场线上竞价。因项目特殊不适合竞价方式采购的,应当将不能竞价的原因报单位党组(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并书面记录备查。因供应商数量不足而导致竟价失败的项目,采购人在确认采购需求清单和竞价邀请公告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直购方式采购。采购人应当加强电子卖场交易行为的管理,按规定认真、及时答复供应商提出的异议,并将异议答复情况同步报财政部门,采购人应当及时纠正竞价交易方式中指向特定供应商的行为,切实维护电子卖场公平交易环境。及时履约验收。采购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且属于《株洲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范围内的中介服务,按照《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运行办法》(湘政办发〔2023〕38号)规定在中介服务超市采购。
责任编辑:李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