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原始凭证审批手续不全
发布日期:2024-07-08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案例事实:
原始凭证审批手续不全。
2022年,市属某事业单位有2笔收费事项的减免未经主管领导签字,涉及金额1.07万元。
以案说审:
上述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财政部第98号令)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该单位今后应加强财务管理,夯实财务基础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规范财务审批手续。
法条摘要: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七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责任编辑:李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