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三公”经费超预算支出
发布日期:2025-09-28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案例事实:
“三公”经费超预算支出。
根据会计核算,2021年至2023年,某单位超预算支出“三公”经费16.29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支出超预算0.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超预算15.99万元。
以案说审: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该单位今后应严格依据预算支出费用,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法条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三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责任编辑:李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