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三公”经费超预算支出

发布日期:2025-09-28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案例事实:

“三公”经费超预算支出。

根据会计核算,2021年至2023年,某单位超预算支出“三公”经费16.29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支出超预算0.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超预算15.99万元。

以案说审: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该单位今后应严格依据预算支出费用,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法条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三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责任编辑:李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