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经电子卖场实施政府采购

发布日期:2025-06-11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案例事实:

未经电子卖场实施政府采购。

2023年,市属某事业单位有车辆租赁服务等三笔费用未经电子卖场实施政府采购,金额共计54.03万元。

以案说审:

上述行为不符合《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购〔2019〕27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该单位应当规范电子卖场采购行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法条摘要: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购〔2019〕27号)第三条

“湖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卖场进行”。

 

 

 

 


责任编辑:李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