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应记未记固定资产
发布日期:2023-11-13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案例:
应记未记固定资产32.92万元。
市审计局对我市某全额拨款预算单位进行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时发现,该单位购买办公桌椅、文件柜、防盗门、沙发等32.92万元,直接列“业务活动费用”,应记未记固定资产。
以案说审:
上述做法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二条第二款“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和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该单位应补记固定资产。
责任编辑:李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