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及时全额收取出租收入

发布日期:2023-10-19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案例:

未及时全额收取出租收入问题。

2023年,市审计局开展行业审计时发现,某单位自2011年12月起,将本单位门面1-5楼租给一家公司,租期为2011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审计范围,2018至2021年,应收房租528万元,根据相关防疫政策减免租金78.4万元,实收租金及押金290.4万元,尚有159.2万元未收取。

以案说审:

上述行为违反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四项,责令该单位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及时全额收取国有资产收益,确保不流失。




 

责任编辑:李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