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审计法》学习小课堂——修订的主要内容(四)

发布日期:2021-12-10信息来源:​审计署微信公众号

新《审计法》学习小课堂  


——修订的主要内容(四)

(四)规范审计监督行为

1增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干预、插手有关活动的要求

2增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要求和法律责任

3防止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重复提供资料

4优化审计机关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审批程序

5明确审计人员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二人

6规范审计移送处理行为


1.增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干预、插手有关活动的要求

为增强审计独立性,保持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客观公正的工作立场,维护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新修订《审计法》吸收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增加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2.增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要求和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并与民法典、公务员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衔接,新修订《审计法》将原《审计法》第十四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同时,将原《审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将原《审计法》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防止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重复提供资料

为鼓励审计机关充分利用共享政务信息资源,减轻被审计单位负担,新修订《审计法》增加规定:“审计机关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要求被审计单位重复提供”。

4.优化审计机关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审批程序

为解决特殊情况下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存在的审批程序复杂、审批链条长的问题,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新修订《审计法》将原《审计法》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修改为:“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5.明确审计人员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二人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调查行为,并与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衔接,新修订《审计法》将原《审计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其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6.规范审计移送处理行为

为与行政处罚法、监察法相衔接,新修订《审计法》将原《审计法》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同时,将原《审计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中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修改为“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责任编辑:市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