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审计法》学习小课堂——修订的主要内容(三)

发布日期:2021-12-07信息来源:​审计署微信公众号

新《审计法》学习小课堂  


——修订的主要内容(三)


(三)优化审计监督手段


1调整审计机关要求提供资料的范围

2调整审计机关检查权的范围

3赋予审计机关获取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数据的权力

4完善审计机关查询存款权


1.调整审计机关要求提供资料的范围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同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资料和电子数据”的要求,保障审计机关有效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新修订《审计法》将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纳入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的范围,将原《审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同时,增加了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及时性负责的要求,规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赋予了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对资料分析情况进行核实的义务,规定:“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2.调整审计机关检查权的范围

为与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的范围相适应,并加强对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监督,新修订《审计法》将原《审计法》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赋予审计机关获取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数据的权力

为充分发挥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的作用,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新修订《审计法》增加规定:“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审计机关开放”。

4.完善审计机关查询存款权

为便于审计机关查深查透审计发现的问题线索,更好发挥审计的反腐败“利剑”作用,新修订《审计法》将原《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责任编辑:市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