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审计法》学习小课堂——修订的主要内容(一)

发布日期:2021-11-26信息来源:审计署微信公众号

新《审计法》学习小课堂  


——修订的主要内容(一)


原《审计法》共54条,此次修订中,修改34条,增加7条,合并1条,修订后共60条。新修订《审计法》在保持原《审计法》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不变的基础上,主要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优化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等方面作了修订。


(一)健全审计监督机制

1落实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

2完善审计工作报告机制

3完善审计经费保障机制

4完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报送机制

5建立审计机关和军队审计机构协作配合机制


1.落实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巩固和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把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到审计工作全过程各环节,新修订《审计法》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2.完善审计工作报告机制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有关要求,新修订《审计法》将原《审计法》第四条有关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

3.完善审计经费保障机制

为与预算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并为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省份经费保障机制提供法律保障,新修订《审计法》将原《审计法》第十一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预算予以保证”。

4.完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报送机制

为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领导,推动形成审计工作全国一盘棋,新修订《审计法》将原《审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5.建立审计机关和军队审计机构协作配合机制

为消除审计监督盲区、推动实现审计全覆盖,新修订《审计法》在附则中增加规定:“审计机关和军队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及军地经济事项实施联合审计”。


责任编辑:市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