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知识宣传100问

发布日期:2014-09-28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前言

  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正式颁布实施,到今年正好整整20年。

  20年来,株洲审计人充分发扬“火车头”的株洲精神,忠实履行宪法和《审计法》赋予的审计职责,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完成审计及审计调查项目7700多个,查出各类违规金额80多亿元,处理上缴财政资金4亿余元,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50余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审计法》确定的各项审计制度在株洲得到了全面贯彻落实。株洲市审计机关也先后赢得了全国、全省审计机关先进集体,省、市双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红旗单位,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成为贯彻落实《审计法》的典范。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前进。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伟大的变革时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审计机关被党和人民赋予了更加神圣的使命,必须进一步创新审计理念,创新审计方法,进一步加强宣传,扩大审计影响,《审计法》知识宣传100题即是此大背景下的产物。

  本书是一部关于《审计法》知识问答的小册子。全书以100个“问与答”的形式覆盖了《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审计法律法规的全部内容。旨在向全社会进一步宣传审计法律知识,增进社会各界对审计监督的了解和支持,增强全社会对依法审计的认识,为审计工作的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期待读者提出宝贵意见。

  是为序。

                                                                                        周南洋

                                                                                      2014年9月



《审计法》知识宣传100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如何确立我国审计制度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2、《审计法》是何时颁布施行的?

  答:《审计法》于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订内容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3、《审计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4、审计工作二十字方针是什么?

  答: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

  5、《审计法实施条例》是何时颁布施行的?

  答:《审计法实施条例》于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施行;于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6、《国家审计准则》于何时起施行?

  答:《国家审计准则》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7、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国家审计准则》规定,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8、审计机关审计评价的依据是什么?

  答: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

  9、《审计法》是怎样规定国家审计的独立性的?

  答: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0、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的要求是什么?

  答: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11、审计人员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是什么?

  答:《国家审计准则》规定,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

  12、《审计法实施条例》对财政收支是如何定义的?

  答: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13、《审计法实施条例》对财务收支是如何定义的?

  答:《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14、《审计法》是如何规定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体制的?

  答: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15、审计机关派出机构如何开展审计工作?

  答: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6、审计机关能否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答: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17、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答:《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18、《审计法》是如何从制度上保障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监督的?

  答: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19、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是否应当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答: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20、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哪些情形的,不得随意撤换?

  答: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21、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五)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情况;(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22、《审计法》所称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二)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23、《审计法》中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哪些?

  答:(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24、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哪些内容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答:对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25、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哪些单位直接进行调查?

  答: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26、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哪些基金、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答: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

  27、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是什么?

  答:资产、负债、损益。

  28、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是什么?

  答: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29、《审计法》对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是如何规定的?

  答: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30、《审计法》对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 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31、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其审计监督权属于谁?

  答: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

  32、审计机关的某些职权能否授权给社会审计组织或者内部审计机构行使?

  答:不能。

  33、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是否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答:可以。

  34、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35、审计机关能否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答: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36、审计机关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等情况的,该如何处理?

  答: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37、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哪些资料?

  答: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38、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什么作出书面承诺?

  答: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39、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哪些资料和资产?

  答: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40、审计机关如何依法查询单位账户和其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答: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

  41、审计机关依法查询单位账户或其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有关金融机构该如何配合?

  答: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审计机关是否可以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答: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但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

  43、审计机关依法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封存的期限在几日以内?

  答:7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44、《审计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包括哪些?

  答:(一)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实物以及金融机构贷款;(二)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三)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有价证券、实物;(四)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五)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资产。

  45、《审计法》是如何规定审计公告的?

  答: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46、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应当在几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答:5日。

  47.市政府某局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时,谁对本局向审计机关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答:市政府某局局长。

  48、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谁提出申请?

  答:人民法院。

  49、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哪些机关予以协助?

  答: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50、审计机关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除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外,还需要考虑什么要求?

  答: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

  51、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审计机关应当遵守什么程序性规定?

  答: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52、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几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答:3日前。

  53、在什么情况下,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答:(一)遇有办理紧急事项;(二)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三)其他特殊情况。

  54、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答: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55、审计通知书应当将什么要求告知被审计单位?

  答: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

  56、审计通知书对采取跟踪审计的要求是什么?

  答: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57、《审计法》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工作有什么要求?

  答: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58、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什么证件?

  答: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59、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哪些方法实施审计?

  答: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60、审计人员通过哪些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答: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61、《国家审计准则》对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的要求是?

  答: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

  62、审计人员取证时应当由谁签名或者盖章?

  答: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对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63、审计人员对于重要问题,可以围绕哪些方面获取审计证据?

  答:(一)标准,即判断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问题的依据;(二)事实,即客观存在和发生的情况。事实与标准之间的差异构成审计发现的问题;(三)影响,即问题产生的后果;(四)原因,即问题产生的条件。

  64、《国家审计准则》对审计质量控制是如何规定的?

  答: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

  65、谁对审计项目实施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答: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实施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66、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几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答: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对象在此期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67、被审计对象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当如何处理?

  答: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68、《国家审计准则》中使用“应当”、“不得”、“可以”词汇的条款分别属什么条款?

  答:准则中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准则中使用“可以”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是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介。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未遵守《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约束性条款的,应当说明原因。

  69、审计决定自什么时候起生效?

  答: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0、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但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应当怎么办?

  答: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71、被审计单位应当如何执行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的怎么办?

  答: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对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书面提请协助执行。

  72、某市审计局认为其所辖某县审计局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某市审计局该如何处理?

  答:可以责成某县审计局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决定;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某市审计局可以责成某县审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73、《审计法》规定的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接受检查时的违规行为有哪些?如何处理?

  答:违规行为有: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

  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或者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如何处理?

  答: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如何处理?

  答:区别情况采取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6、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77、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什么权利?

  答: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78、被审计单位对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79、被审计单位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几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答:60日。

  80、本级人民政府受理被审计单位对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裁决期间,审计决定是否停止执行?

  答:不停止执行。但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81、政府裁决由谁办理?如何办理?

  答:政府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82、裁决期间审计决定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答: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8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答: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4、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以何种形式报告审计机关?

  答:以书面形式报告审计机关。

  85、被审计单位逾期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该如何处理?

  答: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86、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如何处理?

  答: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的建议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87、《审计法》对审计人员的处分规定是什么?

  答: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8、对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如何处理?

  答:对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89、对报复陷害审计人员该如何处理?

  答: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0、审计机关审计文书送达方式有哪些?

  答:审计机关送达审计文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以其他方式送达。

  91、《审计准则》中规定的“两复核一审理”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审计准则规定,在编审审计报告时,审计组、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应当就以下内容进行复核、审理:(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七)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八)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九)需要复核(审理)的其他事项。

  92、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是否应当报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

  答: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93、审计署关于审计纪律“八不准”的内容有哪些?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9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是何时颁布施行的?

  答: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5、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

  答:(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9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

  答: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97、什么是经济责任?

  答: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98、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对象是谁?

  答: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99、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该如何处理?

  被审计领导干部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100、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答: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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