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项目进度控制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11信息来源:株洲市审计局
局机关各科室(处):
《株洲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进度控制办法》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及时向办公室反馈。
株洲市审计局
2016年8月11日
株洲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进度控制办法
第一条为了完善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强化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控制,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节约审计成本,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及《株洲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项目(含审计调查)进度控制是指对完成审计项目规定时限的控制与考核,对审计项目从审计调查,现场审计到出具审计报告实行全过程进度控制。
第三条 办公室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当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结合《株洲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审计局审计项目限时办结制度>的通知》(株审〔2015〕20号)中有关时限的规定,明确审计项目完成时限。
第四条 实行审计项目计划进度报告制度。一是各业务科处指定1名审计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员,每月5日前向办公室报告上月审计项目进度、计划执行、审计整改及本月项目安排情况(文字材料),及时将审计通知书和审计结论性文件报送办公室,以便随时掌握审计项目计划进度;二是办公室对各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每季度向局长办公会通报1次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在全局范围内予以通报;每年6月25日和12月15日前,各审计业务科处分别向办公室提交上半年和全年计划执行情况综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计划执行进度、审计的主要成果、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与建议等。
第五条 办公室对审计项目进度进行日常登记、检查和通报。
第六条 全年审计项目计划进度执行情况纳入考核范畴,作为年终市局机关目标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和内容。
第七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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