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办文办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12信息来源:株洲市审计局
局各科(处)室:
为加强机关日常工作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机关办文办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会议组织管理
局机关承办的会议,主要包括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议)、审计业务会议和专项工作会议。
(一)会议议事范围
1.局党组会议主要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和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局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局机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提交的同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全市审计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全市审计机关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全市审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其他应当由局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2.局长办公会议主要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全市审计业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局机关中长期审计项目计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授权或统一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项目;向市政府报送的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和代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所作的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送的市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综合报告;向省审计厅或市委、市政府报送的专项审计综合报告;其他应当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3.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有关重要文件精神,听取局机关各科(处)室工作情况汇报,总结、交流、调度有关工作,通报有关重要事项。
4.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的统一部署,开展专题学习研讨,交流学习心得体会,促进提升中心组成员的政治思想业务素质,指导审计工作实践。
5.审计业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对法制科提交的审计事项进行集中审理;确定拟开发的审计成果;审定项目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6.专项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审计厅及有关部门的要求,部署安排专项工作或特定事项。
(二)会议议事形式
1.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其委托的党组成员主持,全体党组成员参加,其他局领导根据议题需要列席。经党组书记批准,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局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局党组会议由人教科承担会务工作。
2.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其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全体局领导参加,办公室主任、人教科科长、纪检监察室主任、法制科科长列席。必要时经会议主持人批准,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办公室承担会务工作。
3.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其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全体局领导和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局务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办公室承担会务工作。
4.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其委托的党组成员主持,全体局领导参加,人教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列席。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人教科承担会务工作。
5.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或其委托的局领导主持,全体局领导和法制科、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审计项目实施科室的主要负责人,项目主审、科室记录人员、审理人员、办公室从事综合工作的同志参加。审计业务会议不定期召开,由法制科承担会务工作。
6.专项工作会议由局长或其委托的局领导主持,参加人员由承担此项工作的牵头科室提出,报会议主持人确定。承担此项工作的牵头科室负责会务工作。如召开视频会议,由审计技术科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三)会议议事程序
1.会前准备。主要指确定议题、准备材料、会议通知。
(1)确定议题。其中:
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专项工作会议的议题由局长提出,或者由其他局领导提出建议、局长综合考虑后确定。
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议)议题由分管党建工作的局领导建议或局人教科提请,报党组书记综合考虑确定。
审计业务会议议题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建议或法制科提请,报局长综合考虑确定。
局机关各科(处)室提请议题须经分管局领导同意。
会议议题由各负责会务工作的科室收集汇总并提出安排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党组书记、局长确定。
(2)准备材料。确定列入会议研究的议题,有关科(处)室应当事先准备好汇报材料和相关资料,经分管局领导签字同意后,于会前1天分发至参会人员。
上会讨论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综合报告等,会前分管局领导应召集相关人员专题研究。
(3)会议通知。以上会议除临时召集的外,承担会务的部门一般应当提前1-2天将会议时间、议题通知到局领导及其他参会人员。
2.会中决策。
(1)汇报。一般由议题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再由分管局领导作说明。
(2)讨论。会议在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党组书记、局长末位表态制度。发言要围绕主题、言简意赅,无新意见可仅作表态性发言。
(3)决策。实行民主、集体决策,由党组书记、局长最后陈述议定事项有关情况,其他局领导无异议不再重复发言。会议议题较多时,分项决策。
3.会后落实。
(1)审计业务会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由法制科负责拟稿并按程序报批,由局长签发。
其他各类会议是否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决定。会议纪要由记录人员负责拟稿,按程序报批,由党组书记、局长签发。
会议纪要需要有关科(处)室落实的,负责会务的科室要及时将会议纪要送达至印发给有关局领导督促落实和科(处)室贯彻执行。
(2)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局领导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承担会务的科室负责跟踪督办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党组书记、局长报告。
二、进一步明确公文办理程序
局机关承办的公文,主要包括外来公文、业务公文、行政公文、局党组文件和审计文书。
(一)外来公文
1.所有外来公文(已明确接收科室的除外)均由办公室统一接收、统一提出拟办意见、统一督办、统一销号。
2.外来公文办理的基本流程为:收件人登记并制作公文处理单——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党组书记、局长批示——承办科室分管领导阅示——承办科室办理——办公室督办——办结完销号。
3.外来公文的办理,分为阅件和办件两种。阅件的传阅顺序为: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先报党组书记、局长批示,根据经党组书记、局长同意后的拟办意见所列局领导和科室,由前往后依次传阅。办件的办理顺序为: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先报党组书记、局长批示,根据经党组书记、局长同意后的拟办意见所列局领导和科室,由前往后依次批示。依次批示的同时,办理时间较紧的可先将办件复印件(密件除外)送达承办科室及时办理。如遇特殊情况,经请示党组书记、局长同意,可适当调整办件的办理顺序。
4.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及有关部门下发的会议通知,需局领导参会的,按照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办公室通知相关局领导参会,分工不明确的,由办公室报局长批示,并按要求通知有关局领导参会;需科室主要负责人参会的,由办公室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并按要求通知相关人员参会;局领导和科室主要负责人离开株洲市区参会,应报告局长。
(二)业务公文
1.本通知所指业务公文,主要包括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综合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2.业务公文由业务科处负责拟稿,按照业务公文处理系统设定的流程和局领导分工安排,分别报送相关局领导审批、报局长审签。其基本流程为:业务科处拟稿——业务科处主要负责人审核———业务科处分管领导审批——局长审签——办公室编号——拟稿科处校对——办公室印发——业务科处送达。
3.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在主管领导审批前,须经法制科审核,在局长审签前,须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其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报告在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须经经责办专职副主任审批。
4.送达被审计单位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由分管业务科处的局领导签发;送达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审计厅及有关部门的审计综合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分管业务科处的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
(三)行政公文(含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1.行政公文由相关科(处)室负责拟稿,按照行政公文处理系统设定的流程和局领导分工安排,分别报送相关局领导审签。其基本流程为:相关科(处)室拟稿——科(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办公室主任核稿——科(处)室分管领导审批——局长审签——办公室编号——拟稿科(处)室校对——办公室印发——相关科(处)室送达。
其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在办公室核稿后,须经经责办专职副主任审批。
2.涉及制度建设、考核评价等事项的行政公文,在办公室核稿前,须由法制科、纪检监察室分别进行合法性、廉洁性审查。
3.下发县市区审计机关和局机关各科(处)室,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审计厅及有关部门的行政公文,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局长签发。
(四)局党组文件
由人教科负责拟稿、核稿,按程序审批,由党组书记签发。办公室负责编号、印刷,人教科负责分发或送达。
(五)审计文书
1.本通知所指审计文书,主要包括审计要情、审计专报、审计督促整改通知书、审计督促整改函、审计建议约谈函、审计建议问责函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2.审计要情、审计专报由办公室负责审核。其基本流程为:业务科处起草——分管局领导审查——办公室审核——局长签发——办公室编号——拟稿科室校对——办公室印发。
3.审计督促整改通知书、审计督促整改函、审计建议约谈函、审计建议问责函、审计移送处理书由法制科负责审核。其基本流程为:业务科处起草——法制科审核——分管业务局领导审批——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局长签发——办公室编号——拟稿科室校对——办公室印发——业务科处送达。
三、进一步改进文风和会风
(一)严控发文数量。凡上级未作硬性要求、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再发文;可采取电话、短信、审计内网、电子屏幕等形式通知的小型座谈会、协调会等,一律不印发纸质文件通知。
(二)提高文稿质量。所有印发的文件和报送的文稿都要做到结构严谨、表述准确、语言精练、措施可行。文稿审核部门要把好文件的法规关、政策关、文字关、格式关和程序关,确保文稿的合法性、规范性、准确性。对经审核不宜报送或不宜发文的文稿,应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报送或发文条件但需修改的,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
(三)严肃会议纪律。严禁与会人员无故缺席、迟到、早退、顶替,确有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他人代为参会的,应事先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与会人员应对会议内容严格保密,除会议纪要公布的内容和会议指定可传达的内容外,其他内容不得外传。
(四)确保会议效果。提倡少开会,开短会,讲实话。各类会议要做到主题鲜明、安排紧凑、议而有决。
株洲市审计局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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