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4-17信息来源:株洲市审计局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档案管理,维护审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证审计档案的质量,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档案,是指审计机关在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的以纸质、光盘、磁质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

  审计档案属于专门档案范畴,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形成的审计档案应当移交本机关综合档案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审计业务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确定的立卷人应当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对全部审计文件材料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整理。各业务部门设兼职档案员,兼职档案员在业务部门负责人的领导和专职档案员的指导下,负责督促、检查本部门审计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审计机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形成的审计项目档案应进行审核。

  第六条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由审计机关负责组织的业务部门负责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

  第七条审计档案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审计项目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能准确、完整、系统地反映审计项目的过程与结果并做到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审计案卷内审计机关自身所形成的各类审计文件材料不得出现复印件。

  第八条审计文件材料按审计项目立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专项审计调查项目,按项目立卷。 审计复议案件的文件材料由复议机构逐案单独立卷。行业审计项目的综合报告与各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合并立卷,各审计项目的审计文件材料另行立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项目终结年度立卷整理,跟踪审计项目,按年度分别归档整理。

  一个审计项目可依据材料的多少立一个卷或者多个卷,多卷项目在分卷时应防止割断卷内文件材料的联系性。

  第九条同一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按单元排列,分为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备查类4个单元。各单元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及排列顺序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第一单元结论类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1.上级机关(领导)对该审计项目或者审计信息的批示;

2.审计报告及送达回证、审理(复核)意见书;

3.审计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4.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5.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

6.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含征求意见稿)及送达回证;

7.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代拟稿、业务部门复核意见;

  8.审计移送处理书(含移送附件)及送达回证和对移送处理书的审理意见书;

9.审计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10.审计听证报告和审计听证记录;

11.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决定、记录;

12.具有结论类文件材料性质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二)第二单元 证明类文件材料。按与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进行排列:

  1.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2.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

  3.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按审计报告定稿反映内容的先后顺序或者审计工作底稿的重要性排列);

  4.审计移送问题的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证据;

  5.有关举报问题的核实材料;

  6.具有证明性质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三)第三单元 立项类文件材料。按形成材料时间结合材料重要程度排列:

  1.对本项目的调查了解记录;

  2.审计实施方案;

  3.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4.审计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5.上级机关的指令性文件或者授权审计通知书;

  6.上级领导交办项目的交办单或者批示;

  7.与本项目立项有关的群众来信或者举报材料;

  8.立项类文件材料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四)第四单元 备查类文件材料。按形成材料时间的顺序排列:

  1.审计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审计情况等信息;

  2.协助查询单位账户、个人存款通知书;

  3.封存通知书;

  4.其他与本项目联系紧密且不属于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的文件材料;

  5.聘请外部审计人员的相关材料;

  6.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及相关材料;

  7.移送受理、反馈查处结果等材料;

  8.证明审计人员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材料;

  9.其他备查类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十条审计档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文件按下列要求排列。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重要文件的历次修改稿,依倒序排列);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十一条审计档案应当根据审计项目涉及的金额、性质、社会影响等因素划定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

(一)永久保管的档案,是指特别重大的审计事项、列入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或者第一次涉及的审计领域等具有突出代表意义的审计事项档案。

(二)保管30年的档案,是指重要审计事项、查考价值较大的档案。

(三)保管10年的档案,是指一般性审计事项的档案。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负责划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多个审计小组执行同一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项目档案,由审计机关负责组织的业务部门确定相同保管期限。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归档年度开始计算。

  第十二条经检查排列顺序无误后,按以下规定做好审计案卷的编目工作。

(一)编写页号。

在有文字、图表的每页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用2B铅笔在能够显示字迹处书写阿拉伯数字,空白页不编写页号。每卷的文件材料,均从1连续编写页号。

(二)填写卷内文件目录。

  1.序号:每份文件材料为一号。证明类文件材料,以每份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的取证单、审计证据为一号。每卷均从1开始编列序号。

  2.文号:文件的发文字号,没有文号的不填写。

  3.责任者:制发文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即文件的发文机关或者署名者。审计工作底稿的责任者,统一填写为“审计组”。

  4.题名:文件标题。没有标题或者标题不规范、不能明确揭示文件内容的,应根据文件内容自拟标题,外加“[ ]”号。

  5.日期:文件材料的形成时间,以8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年月日,如:“201286日”填写为“20120806”。没有时间或者年月日不全的,要考证时间或者补齐年月日,如:“20128月”填写为“20120800”。

  6.页号:填写本份文件材料所在的起止页号,之间加“-”号(仅一页的除外)。

  7.密级:填写本份文件材料原定密级。

  8.卷内文件目录应放在卷内文件材料的首页。

  (三)填写备考表。

  1.本卷情况说明: 填写本卷审计文件材料有无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以及本卷与其他卷的关联等情况。由填写人签名,并标注情况说明的年月日。

  2.立卷人:由立卷责任人签名并标注立卷年月日。

  3.检查人:由审计组组长(副组长)或者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检查归档材料齐全有效、内容完整后签名并标注检查的年月日。

  (四)书写案卷封面。

  1.全宗名称:填写(印制)立档单位全称。

  2.机构名称:填写审计项目承办的审计业务部门。

  3.审计案卷题名:在“审计档案”4字下的空白处居中书写。案卷题名应当为“审计机关+关于+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名称+的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第几单元”。案卷数量较多时,可根据案卷内容拟写副标题,如:“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年××××××的审计-移送部分”。

  4.审计时间:下达审计通知书至出具审计报告的起止时间,以阿拉伯数字标注年月,如:“200911月—20104”。

  5.审计组组长: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组组长姓名。

  6.本项目共_卷(第_卷):填写本审计项目所立案卷的总数及本卷是其中的第几卷。只有1卷的,括号内不填数。

  7.自_年_月至_年_月:填写本卷卷内审计文件材料最早形成日期(不包括引用法规原件和取得证据原件的日期)和最晚形成日期。

  8.本卷共_件_页:填写本卷卷内目录表中序号的最后一号和页号的最后页数。

  9.保管期限: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划注。

  10.归档号:暂不填写。

  11.密级:按本卷归档文件最高密级标注在案卷封面右上角。

  12.档号章:由机关综合档案室统一填写,内容与侧背脊一致。

(五)审计案卷的编目要规范,应当使用统一的目录格式。

  第十三条  审计案卷的装订。

  (一)审计案卷的卷皮,用长30厘米、宽22厘米、300克无酸牛皮纸,分为1厘米、1.5厘米、2厘米三种规格制作。

  (二)审计案卷装订步骤。

  1.拆除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

    2.对热敏纸、破损、褪色的文件材料,要进行修复或者复制。

    3.文件材料左侧装订部分不足2.5厘米,或者其间有字的,要贴纸加宽后再装订,确保装订不压字。

    4.文件材料纸面小于B5纸面的,要粘贴或者托裱在标准的A4纸面上再装订,确保装订不掉页。

    5.文件材料字迹模糊难以辨认的,应附抄件并加以说明。

    6.本单位形成的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本。

    7.选择适当厚度的卷皮进行装订,每卷装订的文件材料,一般不超过2厘米,超出的应按文件材料的阶段性适当分卷。

    8.装订文件材料时应将左边和下边取齐。

    9.采取三孔一线装订法,穿线打结在卷尾备考表之后的装订条上。打孔不得使用塑料套管。

    10.装订要牢固、整齐、美观,不丢页、不错页、不订反、不损坏文件、不妨碍使用。

  第十四条审计档案的移交。

(一)以审计业务部门为归档单位,将整理后的审计档案向机关综合档案室移交。

(二)审计档案的移交应当在该审计项目结束后的5个月内完成,不得迟于次年4月底。

  (三)移交审计档案时,应当填写“审计档案案卷移交单”(一式两份),附审计档案案卷移交目录和审计档案卷内目录,由档案管理人员逐卷清点验收。审计档案目录电子版应一并移交。

  第十五条审计(审计调查)项目中使用AO软件形成的审计项目电子档案,拷贝到耐久性好的载体上,一式3套,在纸质档案归档的同时一并移交档案室存档。

  第十六条审计档案的保密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及其保密期限确定,凡未标明保密期限的,按照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10年认定。

审计档案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因工作需要提前或者推迟解密的,由审计业务部门向本机关保密工作部门按解密程序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案卷采用“保管期限—立项年度—审计项目”的方法排列、编号和存放,同一审计项目集中排列于审计项目立项年度。案卷号分保管期限按年度编制流水号,同一保管期限不同年度案卷号不连续。案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变动。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具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功能的专用、坚固的审计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档案信息化管理,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技术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和参考材料,积极开展审计档案的利用工作。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利用制度。借阅审计档案,仅限定在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关以外的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复印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经审计档案所属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审计事项的档案须经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省级审计机关应当将永久保管、省级以下审计机关应当将永久和30年保管的审计档案在本机关保管20年后,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成立鉴定小组,在审计机关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的主持下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审计档案进行鉴定,准确地判定档案的存毁,并按同级档案行政部门要求,履行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对确无保存价值的审计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销毁。销毁审计档案,应当指定两人负责监销。

  第二十四条对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相关责任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审计厅和湖南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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