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审计局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7-09-21信息来源:株洲市审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从政行为,全面落实省、市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局认真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对全局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进行清理整治,敦促有关人员按要求退出违规经营;严肃查处相关领域“顶风而为”“小官贪腐”突出问题;督促强化领导责任,依纪依规履职尽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防范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各类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对象
(一)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本人(不包括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三)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
(四)辞去公职未满两年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
“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局机关及国家投资审计处的工作人员。
“领导干部”包括:局机关及国家投资审计处的副科级以上国家公职人员。
“公务员”包括:局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三、清理内容
1.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2.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3.涉渔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4.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
5.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6.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四、清理要求
1.国家公职人员本人不得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不得参与或参股相关私营企业经营性活动。
2.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3.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
5.所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严格按要求填报有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不得有“明退实不退”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行为。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有关情况,如存在问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所有退出转让情况,向组织报告,同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备案。
6.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五、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8月18日-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召开全局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会议;成立市审计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见附件1);在株洲审计网站、株洲审计简报、市审计局微信群等媒介上进行广泛宣传,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将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传达到每一名清理对象。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8月25日-9月30日)
1.填写。认真组织干部个人如实填报。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按要求填报《株洲市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式样见附件2,表格统一制作发放)。非领导干部(副科级以下人员)不需要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相关情况。
2.阅签。市管干部(处级领导干部)个人报告材料必须由局党组记、局长刘方同志审阅后签字,科级及科以下人员由分管局领导审阅后签字。
3.报送。全局市管干部个人报告由市纪委派驻市财政局纪检组收集后(由局专项整治办统一收集后报送),在2017年9月15日前统一报送至市专项整治办(全局人员在2017年9月11日前完成个人情况报告表填写并签订个人承诺书);科级及科以下人员的个人报告由局专项整治办留存备查。
在2017年9月30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如实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的,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4.清查。局专项整治办要对个人主动填报情况开展全面清查,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规定,带头自查自纠。局专项整治办按要求填报《株洲市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按要求及时报送市专项整治办。
(三)整治查处阶段(2017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局专项整治办根据个人报告和自查自纠情况,将梳理发现的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信息进行上报和查处。对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未按照要求申报并退出的公职人员,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从严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自2017年10月起,局专项整治办按月将整治查处情况报送至市专项整治办。
(四)规范总结阶段(2018年1月1日-1月31日)
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补全相关管理漏洞和环节缺失。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防范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各类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尤其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促进全局公职人员廉洁从政,遵纪守法开展活动;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推动市场为主优化配置资源,减少不合理行政干预,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局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履职担当。局党组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机构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主体。
(二)明确工作职责
1.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相关科室人员参与,负责全局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信息综合、调研指导等日常工作。
2.局专项整治办负责清理本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相关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掌握真实情况,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问题线索按要求上报或移送。
(三)严肃查办案件
在整治查处阶段发现的问题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专项整治期间,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注意保护好举报人,并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认真核查。针对重点领域和部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以案件查办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七、投诉举报受理
专项整治期间,局人事教育科负责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对外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举报电话:0731-28682508;来信来访地址:株洲市审计局人事教育科;举报邮箱:2824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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