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审计局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12-07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为进一步完善审计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全面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株洲市审计局组织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12月17日前通过通过信函或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株洲市审计局法制审理科。

联系人:贺怡然

联系电话:28682506

电子邮箱:568613208@qq.com

附件:1.关于修改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2.《株洲市审计局审计执法公示实施办法》《株洲市审计局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株洲市审计局重大审计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株洲市审计局

                    2023年12月7日

附件1.

关于修改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根据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株洲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审计局审计执法公示实施办法><株洲市审计局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株洲市审计局重大审计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株审发〔2022〕9号  2022年12月1日印发)进行修改。

二、修订依据

新《行政复议法》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根据该项内容的调整,将“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及申诉事项作出的答复决定”,修改为:“对行政诉讼、行政裁决及申诉事项作出的答复决定”。


附件2. 

株洲市审计局审计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审计,规范审计执法行为,增强审计机关审计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被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南省审计机关全面推行审计执法公示制度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审计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湘审发〔2019〕58号)《株洲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株政办发〔201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株洲市审计局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主动公示审计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执法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株洲市审计局在实施审计处理处罚和审计强制措施时全面推行审计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株洲市审计局审计执法公示应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审计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株洲市审计局审计执法的机构设置、执法人员、职责分工、办公地址等内容。

(二)执法权限。公示审计执法处理处罚等职权范围。

(三)(三)执法依据。逐项公示株洲市审计局审计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四)执法程序。公示审计执法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制定审计执法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公示审计执法对象依法享有的听证权、申辩权、告知权、申请政府裁决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举报。公开群众投诉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被审计对象及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做好审计进点会议及审计现场的公示工作。在审计进点会议上告知被审计单位审计范围、审计程序、审计方式,宣布审计纪律;在审计现场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及举报电话、悬挂公示牌等,对公示的内容以文字、照片等形式进行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审计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符合法定程序、法定人数,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被审计对象或行政相对人审计监督执法的依据、执法事由、审计纪律、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八条 株洲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为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公开的审计执法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执法内容不予公开:

(一)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审计执法活动的有关信息;

(四)不适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市审计局的内部事物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市审计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审计取证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信息和审计报告的过程稿等过程性信息以及审计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株洲市审计局审计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株洲市审计局门户网站;

(二)传统媒体及新媒体。利用市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

第十一条 通过株洲市审计局门户网站公示株洲市审计局权责清单、行政执法流程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具体要求如下:

(一)相关科室按照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株洲市审计局的职责权限、管辖范围、内设机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

(二)株洲市审计局新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可能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要求及时更新株洲市审计局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 株洲市审计局审计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审计执法结果信息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公开期限。审计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可从公示载体上撤回,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可从公示载体上撤回。

第十三条  市审计局在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执法文书后,通过相关程序后在被审计单位召开审计结果反馈会,根据需要,邀请纪检、组织部门人员参加,在反馈会上通报审计结果,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时限,要求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查出问题清单和整改落实清单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株洲市审计局所属各科室及二级机构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审计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株洲市审计局相关科室对审计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公示程序,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六条 株洲市审计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审计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株洲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审计局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审计执法程序,促进审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湖南省审计机关全面推行审计执法公示制度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审计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湘审发〔2019〕58号)《株洲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株政办发〔201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执法,是指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通过文字等方式,对审计执法程序、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审计归档的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四条 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审计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审计人员应及时收集审计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并归档。

第七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并作出记录。

第八条  审计组在审计进点会议时应告知被审计单位审计范围、审计程序、审计方式、宣布审计纪律、在审计现场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对象、审计纪律及举报电话、悬挂公示牌,并将相关资料按要求立卷存档。

第九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审计人员签名并注明原因。

第十四条  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资料、资产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并影响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下列管理事项:

(一)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及采取的措施;

(二)所聘请外部人员的相关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承诺情况;

(四)征求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意见的情况(含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反馈的意见及审计组的采纳情况等);

(五)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审计报告讨论的过程及结论;

(六)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的复核情况和意见;

(七)审理机构对审计项目的审理情况和意见;

(八)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的审定过程和结论;

(九)审计人员未能遵守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约束性条款及其原因;

(十)因外部因素使审计任务无法完成的原因及影响;

(十一)其他重要管理事项。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可以使用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机关内部审批文稿、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审理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作出审计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征求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

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审计组对是否采纳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上述单位或人员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或者被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决定书。

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或者涉嫌犯罪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将实施审计的相关资料及结论性文书报送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复核,有关业务部门按规定复核后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审理机构审理。审理机构审理后,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审计项目完成审理后,应当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审计业务会议记录以及形成的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应当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于拟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听证程序。

第二十五条 在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会议记录、照片等,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它文件材料,均应收集齐全,立卷归档。

第二十六条 实施审计项目的审计组负责按要求完成审计项目的立卷归档工作,交局档案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审计档案的管理、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工作参照《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2012年审计署 国家档案局令 第10号)等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审计局重大审计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审计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规范和监督审计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湖南省审计机关全面推行审计执法公示制度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审计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湘审发〔2019〕58号)《株洲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株政办发〔201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审计执法决定,是指株洲市审计局依法作出的重大审计处理处罚、行政强制的决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审计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株洲市审计局作出重大审计执法决定前,由局法制审理科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重大审计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审计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拟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审计决定;

(二)拟作出封存、暂停拨付与使用行政强制措施的审计决定;

(三)拟作出审计移送的处理决定;

(四)对行政诉讼、行政裁决及申诉事项作出的答复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省审计厅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审计执法决定。

第五条  审计组提出的重大审计执法决定办理意见,经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复核后,报送法制审理科进行审核。报送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审计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审计的依据、内容和时间,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审计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四)被审计对象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五)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出具的审核、复核意见书;

(六)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七)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八)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九)法制审理科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法制审理科收到业务部门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

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业务部门及时补充。

第七条  法制审理科审核拟作出的重大审计执法决定,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必要时,法制审理科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第八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审计执法决定,法制审理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七)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审核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法制审理科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条  法制审理科对拟作出的重大审计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局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可以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或者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局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法制审理科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条  法制审理科在收到重大审计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业务部门。情况复杂的,经分管法制审理科的分管领导或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业务部门对法制审理科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审理科复审。法制审理科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对法制审理科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法制审理科审核后制作形成法制审核意见、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应交由业务部门入卷归档。法制审理科可以以审理意见书作为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十三条  业务部门、法制审理科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审计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审计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

府的文件对重大审计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李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