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听证会记录

null

发布日期:2015-12-16信息来源:株洲政府门户网站

  一、 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听证事项:《株洲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听证会

  时间:2013年10月18日上午

  听证主持人姓名:龚军军职务:株洲市审计局总会计师

  听证记录员姓名:刘田春职务:株洲市审计局法制审计科副科长

     听证会代表:邓进(株洲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治国(株洲市政府法制办科长)、周光华(株洲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蒋旭峰(株洲市城市发展集团公司)、袁一之(株洲市总工会)、曾开颜(株洲市房产局)、李青(株洲市教育局)、王卫林(株洲市国土局)、易瑶莹(株洲市广电局)、彭倩(株洲市交通局)、周俐(株洲市中心医院)、李福清(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肖敏税(株洲市地税局)、吴永兰(湖南工业大学)、文国元(南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张苏龙(荷塘区审计局)、蒋鸿(株洲县审计局)

  市审计局人员:龚军军(株洲市审计局总会计师),株洲市审计局法制审理科科长龙月兰、副科长刘田春,株洲市审计局办公室科员冯立。

  媒体人员:市政府门户网站李勇渝、长株潭报李文

    听证公开情况:公开,没有旁听

   

  二、会议主要内容

   

  主持人:龚军军

  (一)市审计局法制审理科副科长刘田春宣布听证会纪律和注意事项。

  (二)市审计局法制审理科科长龙月兰介绍《株洲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相关情况。

  (三)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发表意见、市审计局领导及有关人员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说明。

  (四)市法制办领导发言。

   

  吴永兰:

  1.《基准》中的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基准的公告范围。

  2.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30份以下,30份的数量偏少,需更加切合实际。

  3.转借、串用、代开发票的行为所使用的发票为正式发票,只是使用不当,处罚基准用销毁非法印制票据不当。

  4.伪造、使用伪造的票据监印用30份表述不当。

  蒋旭峰:

  1.第三条第①项,若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在30份以下,但是金额在10万元以上,《基准》应如何适用。

  2.《基准》与《湖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区别,若相冲突应如何适用。

  周俐:

  1.《基准》中表述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应如何界定。

  张苏龙:

  1.《基准》的修订有利于更加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行为,有效地推进审计质量的提高。

  2.对违反规定印制票据的行为应实行“零容忍”,进行顶格处罚。

  王卫林:

  1.应将《基准》更加量化,便于实际过程中的运用。

  曾开颜:

  1.对违法和范围行为的界定,《基准》是否应明确表述对犯罪行为,审计机关将进行移送处理。

  邓进(株洲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1.今天的听证会开得很好很成功,各界代表对《操作规程》诚恳地提出了真实的意见和建议,在各位代表的帮助下,相信新的《基准》将更加完善;

  2.市政府法制办会按照“三统一”的原则开展下一步工作。

  (五)市审计局法制审理科科长龙月兰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和疑问进行答复和解释说明。

  (六)株洲市审计局总会计师龚军军总结发言。

    

   

                             签 名:

  主持人:龚军军

  记录员:刘田春

   

  2013年10月18日

   

责任编辑:数据导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