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代拟稿)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代拟稿)

发布日期:2015-12-16信息来源:审计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为认真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55号令,进一步加强全市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结合我市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内部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监督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促进内部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内部审计是强化经营管理、防范风险的需要,是促进单位内部科学、高效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如何强化内部审计成为各部门各单位的当务之急。因此,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推进内部审计,充分发挥其特有的控制及防护功能,作为构建本部门本单位"免疫系统",促进强化内部管理,规范财政财务行为,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经济秩序健康有序运行的有力手段。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构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每个独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的内部审计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并需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其中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师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审计、会计或者相关工作3年以上。

  三、进一步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机构的职责

  要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积极支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使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项目的概预算情况和效益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资产和专项基金、资金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经济管理、风险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评审;

  (六)就本行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七)根据需要选聘社会审计机构,并对其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和核查;

  (八)承办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或者审计调查事项。

  四、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领导和协调工作

  (一)市政府每年听取市审计局关于全市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汇报,并对作出优异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

  (二)市审计局设立内部审计指导科,县(市)、区各级审计机关配备专业人员,专职负责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先进经验。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充分运用内部审计结果,强化企业、单位的内部管理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定期听取情况汇报,认真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其依法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为其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四)市内部审计协会作为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要严格遵循"交流、服务、管理、宣传"的宗旨,积极开展内外交流、信息沟通、咨询服务、自律管理、业务指导、理论研讨、培训考试等活动,促进内部审计人员综合素质和内部审计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市内部审计协会的工作。

责任编辑:数据导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