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市州审计机关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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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12-16信息来源:株洲政府门户网站
各市州审计局,厅机关各单位:
《市州审计机关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修订)》经2014年3月20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审计厅
2014年4月1日
市州审计机关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州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促进市州审计机关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审计服务国家治理功能,推动审计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厅成立市州审计机关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办公室由省厅人事处牵头,相关处室参加考核,考核时间为上年度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按百分制进行,每个子项扣分累计不超过本项分值,同时设立加分项目和取消评先资格条款。
第五条 考核内容、分值及责任处室:
业务管理(58分)
(一)市州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15分。以是否根据全省审计工作会议的部署和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安排审计项目为考核依据,由综合计划处负责考核。
(二)省厅统一安排的审计项目(含行业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审计调查)8分,授权的审计项目5分。以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及成效为考核依据,授权的审计项目由综合计划处负责考核,其余的由当年负责审计项目组织与实施的处室负责考核并报综合计划处汇总。
(三)审计结果公告5分。以是否向社会公告为考核依据,由人事处负责考核。
(四)审计质量管理10分。以审计质量检查结果(两年检查一次,一次检查两年)和当年审计结果是否有被审计单位投诉经上级复议属实为考核依据,由法规处牵头考核。
(五)审计计划、统计管理软件数据填报5分,以审计计划、统计管理软件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完整、准确为考核标准,由综合计划处负责考核。
(六)信息化建设与计算机审计应用10分,以公文流转及无纸化办公、视频会商系统建设开展情况、AO应用实例和计算机审计方法撰写报送为考核依据,由审计技术处负责考核。
综合管理(18分)
(一)审计宣传10分。以省厅下达的年度宣传工作计划为考核依据,由办公室牵头,审计科研培训所负责考核。
(二)资料上报8分。包括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向市州政府报送的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向市州党委报送的市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审计署要求上报的报表和材料,以是否及时按要求上报为考核标准,由办公室、财政审计一处、经济责任审计一处及相关处室负责考核。
队伍建设(24分)
(一)领导班子建设8分。以班子是否团结、是否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考核标准,由人事处、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考核。
(二)干部培训8分。以是否完成省厅下达的培训任务情况为考核依据,由人事处牵头,审计技术处、审计科研培训所负责考核。
(三)党风廉政建设8分。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党纪政纪执行情况以及是否有违规违纪不廉洁方面的举报并查实为考核依据,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考核。
第六条 加分内容、分值及责任处室:
在完成基础分85分以上后,方可实行逐项加分,同一事项以最高加分标准计算,不重复加分。
(一)当年被评为国家级文明单位的加8分,保留的加6分;当年被省政府评为文明单位或被审计署评为先进集体的加5分,保留文明单位的加3分;当年被市州政府评为文明单位或被当地党委政府评为优秀领导班子或被省厅评为先进集体的加4分,保留文明单位的加2分(单项工作被当地党委、政府和省审计厅评为先进的不予加分,仅在该单项工作考核中予以记分)。由人事处负责考核。
(二)被评为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的每项加8分,被评为审计署表彰项目的每项加2分;被评为省审计厅优秀审计项目的每项加2分,被评为省审计厅表彰项目的每项加1分。由法规处负责考核。
(三)审计移送案件线索被查处的每起加2分。本项加分不超过10分。由综合计划处负责考核。
(四)入选省厅计算机审计方法的,每篇加0.2分;被省厅评为“优秀计算机审计方法”的,每篇加0.6分;被省厅评为AO应用实例“鼓励奖”的,每篇加0.2分;被省厅评为AO应用实例“应用奖”的,每篇加0.4分;被省厅评为AO应用实例“优秀奖”的,每篇加0.6分(获奖的项目以省厅当年通报的上年度评审结果为准);参加审计署计算机审计中级水平考试合格的每人加1分,参加省厅计算机审计中级水平考试合格的每人加0.5分。本项加分不超过10分。由审计技术处负责考核。
(五)审计报告、审计信息被当地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的予以加分,其中:被正职领导批示的每项加1分,被副职领导批示的每项加0.5分。本项加分不超过6分。由办公室负责考核。
(六)反映审计工作新思路、新方法、新经验的材料被审计署以文件形式向全国转发的加3分,被批示采用的加2分;被省厅以文件形式向全省转发的加2分,被批示采用的加1分;重要审计建议被市州政府采纳的每项加2分(以发文为准)。本项加分不超过10分。由人事处牵头、相关处室负责考核。
(七)审计论文在审计署组织的优秀论文评选中获奖的,一等奖每篇加3分、二等奖每篇加2分、三等奖每篇加1分、优胜奖每篇加0.5分。在省厅组织的优秀论文评选中获奖的,一等奖每篇加1分、二等奖每篇加0.6分、三等奖每篇加0.3分。本项加分不超过5分。由人事处、审计科研培训所负责考核。
(八)当年取得审计及相关专业(指会计、工程)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级职称每人加0.2分,高级职称考试合格的,每人加0.5分;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的,每人加1分。由人事处负责考核。
(九)被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宣传报道的每篇加5分,被人民网、新华网宣传报道的每篇加3分。除此之外,在完成年度审计宣传任务后,被中国审计报、中国审计杂志、审计署门户网、省人民政府门户网、湖南日报、湖南电视台宣传报道的每篇加2分;被省审计厅门户网、《审计观察》宣传报道的每篇加0.5分。由办公室牵头,审计科研培训所负责考核。
第七条 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当年考核中取消评先资格。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等“一票否决”的;
(二)审计项目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或行政裁决中被依法撤销,或被上级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直接撤销的;
(三)审计公告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所属人员违法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班子成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
(六)发生舆情没有及时处置,造成重大影响的。
以上六项由办公室、法规处、人事处、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考核。
第八条 加分内容(一)(三)(五)(六)(八)(九)项以各单位提供的材料为依据。被评为文明单位(含保留)、先进集体和取得中级以上任职资格均以发文为准,保留文明单位的应提供复查通过证明材料。有重要情况,如取得显著工作成绩或获得重要奖项或有取消评先资格事项的,本单位应主动上报。各单位应将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于当年11月20日前报省审计厅人事处。
第九条 厅机关负责考核的相关处室应加强对市州审计机关工作情况的了解掌握,积累考核资料,严格操作程序,建立工作台账,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不降低标准,不弄虚作假,不搞随意考核、人情考核。经厅领导同意后,必要时进行实地考核。各项考核结果于11月25日前交人事处汇总,考核办审核后,形成市州审计机关工作目标管理年度考核意见,报厅党组审定。
第十条 各市州审计局应高度重视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材料,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并针对目标管理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积极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根据考核情况,表彰先进单位5个,进步单位2个,并给予适当奖励。
(二)对省厅安排的统一审计项目和授权审计项目未完成或完成不好的单位,下年度不再安排授权审计项目。
(三)将考核情况和结果向市州党委、政府通报,促进双重领导和共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审计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省市州审计机关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分表
2.2014年市州审计机关审计宣传工作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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