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听证会报告
null
发布日期:2015-12-16信息来源:株洲政府门户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审计执法行为,确保审计质量,株洲市审计局起草了《株洲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基准》的意见和建议,经株洲市审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同意,于2013年10月18日上午在市审计局二楼会议室召开了《基准》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 听证会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听证代表17名,代表由市政府法制办、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市国土局、市教育局、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市房产局、市交通局、市广电局、市自来水公司、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医院、湖南工业大学、南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荷塘区审计局、株洲县审计局等单位和部门的人员组成。会议先由主持人(市审计局总会计师龚军军)介绍听证会议程,记录员(市审计局法制审理科科长刘田春)查明到会人员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及注意事项。市审计局法制科科长龙月兰介绍我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运行情况和修订说明。然后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先后发言。会上,17名代表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对《基准》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看法。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审计局法制审理科做了补充说明和解释。最后主持人就听证会作了小结。
二、 听证会代表意见和建议
1.听证会代表普遍认为《基准》文件的修订是件利于审计行为更加规范好事,能有效地推动审计质量不断提高。
2.部分听证代表提出:《基准》第六条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的部分表述存在不当,应予以进一步修订明确。
3.个别听证代表提出:对《基准》第一条中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的通报范围应予以明确。
4.个别听证代表提出:对于《基准》中表述的主管责任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应如何予以界定。
5.部分听证代表提出:《基准》中对违反规定印制票据等行为应实施“零容忍”,顶格处罚。
6.部分听证代表提出:应将《基准》的相关条目更加直观量化,便于操作。
7.部分听证代表提出:我市的《基准》与《湖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区别,若存在冲突如何适用。
8.部分听证代表提出: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予以移送处理,是否应该在《基准》中予以明确。
三、对听证代表意见的处理意见
市审计局对此次听证会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对于部分代表提出的《基准》中表述不当的问题,市审计局将严格遵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充分考虑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进一步修订,确保《基准》更加规范完善。
2.对《基准》第一条中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的通报范围应予以明确的建议,我局法制科作了相应解释:通报和警告等处分方式所公告的范围就是审计决定书的送达范围。
3.对于《基准》中表述的主管责任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应如何予以界定。我局法制科作了相应解释: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界定均有明确的规定。
4.对《基准》中对违反规定印制票据等行为应实施“零容忍”,顶格处罚的建议,我局法制科作了相应解释:分层级处罚是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具体条文制定的。
5.对我市的《基准》与《湖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区别,若存在冲突如何适用的问题,我局法制科作了相应解释:《湖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只适用于厅机关,并不适用于地市州但地市州可以直接转发省厅《基准》或重新予以修订。
6.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予以移送处理,是否应该在《基准》中予以明确的建议,我局法制科作了相应解释:《基准》仅限于规范审计行政处罚的行为,因此对于违法犯罪的行为没有具体规定和说明。
株洲市审计局
2013年10月19日
责任编辑:数据导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