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审计局政务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19-12-31信息来源:株洲市审计局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行政、政务公开规定,增加审计工作的透明度,严格依法审计,切实履行审计职责,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和执法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政务公开的原则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一致;
       (二)公开、公正、公平;
       (三)注重实际,讲求实效;
       (四)符合保密规定。
       第三条 审计政务公开的范围
      (一)审计法律、法规、规章;
      (二)审计机关职责、权限和审计程序;
      (三)局机关机构设置,局领导工作分工,局机关各科室(中心)的职责、工作分工;
      (四)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重要审计工作和活动组织实施情况;
      (五)财政同级审项目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六)审计廉政纪律及规定;
      (七)其他需要公布的审计工作事项。
       第四条 审计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设置政务公开咨询电话,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二)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审计工作方面的信息;
     (三)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利用会议、报告和新闻媒介等形式,公布有关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
     (四)进驻被审计单位审计,提前三天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五)经济责任审计和重大项目审计,审计小组进点后,在被审计单位适当位置张贴《审计公告》,公布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组成员、审计纪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对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举报,接受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人员遵守审计工作纪律情况的监督;
     (六)现场审计结束后,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发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七)建立审计结果通报反馈制度,在审计项目结束后,以审计情况通报会的方式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和审计建议进行通报说明,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审计建议的落实提出具体要求;
      (八)实行审计听证制度,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因违反财经法规准备给予处罚达到听证标准的,告知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九)实行社会监督评议,设立并公布审计政务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审计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或举报;
     (十)聘请特约审计监督员,听取特约审计员对审计工作的建议或意见;接受特约审计员对审计人员的工作情况和作风进行监督;
     (十一)实行审计回访制度,局机关党委到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作风情况、廉洁从审情况进行调查,听取被审计单位的评价意见;
     (十二)实行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株洲市审计局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加强对审计执法行为和审计项目质量的控制管理、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方法和形式
      政务公开主要通过电子网络、政务公开栏、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会议、文件、通告、设立政务公开投诉和咨询电话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做到集中公开与分散公开结合,形成多层次、多角度的立体政务公开体系。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程序和步骤
     (一)成立由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和各科室(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株洲市审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督促检查各项政务公开工作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秘书科。
     (二)凡需由局统一公开的事项,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等,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各科室(中心)需公开的审计业务工作事项,由各科室(中心)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秘书科统一实施。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
     领导小组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一)对公开政务工作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和专门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记入档案;
     (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咨询和电子邮件的受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三)对审计组的审计公示张贴、审计纪律承诺及执行情况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作为年终考核奖惩的内容之一。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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