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审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
发布日期:2019-05-14信息来源:株洲市审计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对审计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株洲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株洲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附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建议使用EMS邮政快递方式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申请的,应与本单位电话联系确认。
提出申请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四条 本局受理申请机构为秘书科,办公地址:文化路32号株洲市审计局406室,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3:00-5:00,联系电话:28682516,传真号码:28682540,电子邮箱:yanchunjing0704@qq.com,邮政编码:412008。
第五条 秘书科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不同,为提高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六条 秘书科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及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按程序报局领导审批。
第七条 本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以公开决定书的方式予以答复: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由株洲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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